聊城:取得预销售许可后,10日内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预销售

2018-05-16 14:52:11 裕昌控股集团官网 阅读

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(销)售行为的通知》进一步要求,未取得商品房预(销)售许可,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,以认筹、预定、吸纳会员、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;不得进行误导性预(销)售广告宣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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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得商品房预(销)售许可后,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预(销)售,严禁采取分幢、分层或分批、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预(销)售,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正式开盘预(销)售时间。严禁以内部认购、排队、排号等方式蓄客;严禁恶意炒作,营造紧张气氛,趁机哄抬房价。

取得商品房预(销)售许可后,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,应按照可预(销)售房源与需求购房者 1:1 的比例确定交款的购房户数,不得收取超出房源数量购房者的预订款。凡高于可售房源多收取购房者预订款的,视同为未取得商品房预(销)售许可的违规预(销)售行为,依法严肃查处。

预(销)售商品房时,不得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,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;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、捆绑预(销)售高价车位等变相涨价。

对于达到商品房预(销)售条件,不及时申请办理预(销)售许可;取得《商品房预(销)售许可证》之日起,10日内未公开预(销)售;同一个《商品房预(销)售许可证》采取分幢、分单元、分层开盘;未真实公示预(销)售动态信息等行为视为捂盘惜售,责令限期整改。逾期未改正的,暂停网签预(销)售和预(销)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,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,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。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,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。

此外,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计划进行建设。工程进度严重拖延的,需提供合理原因,否则按照捂盘惜售处理,暂停网签预(销)售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(销)售许可后,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,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,3个月内不得涨价,违者暂停网签销售。3个月后需调整价格,须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新报备。同时定期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送预(销)售动态信息。

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将通过指定网站或其他方式,定期向社会公布已取得商品房预(销)售许可的开发项目有关信息,包括预(销)售项目名称、坐落、可预(销)售楼幢、申报预(销)售价格、预(销)售动态及抵押、司法查封等信息。

  本文来自聊城晚报 2018-05-16